作者Primetime (Primeheart)
看板Tainan
標題Re: [情報] 鐵路地下化 台南市府拒辦聽證會
時間Sat Sep 7 00:33:38 2013
說明一下管見為什麼認為應舉辦聽證會為宜吧。 同時也是回覆X大的疑問。 假使此則新聞為真,市府官員表示:「都市計畫非屬應舉辦聽證會的範疇。」 (感謝X大指正,以下予以修改) 從該官所釋出的訊息可以得知,自救會是以都市計劃作為訴求的標的。 (管見認為自救會應以都市更新計畫為訴求方符釋字709號解釋客體) 那麼,究竟都市更新計畫需不需要舉辦聽證會? 以下擷取
釋字709號解釋其中一段說明: 「舊都市更新條例第十條第一項規定:「經劃定應實施更新之地區,其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 有權人得就主管機關劃定之更新單元,或依所定更新單元劃定基準自行劃定更新單元,舉辦 公聽會,擬具事業概要,連同公聽會紀錄申請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自行組 織更新團體實施該地區之都市更新事業或委託都市更新事業機構為實施者實施之。」(於九 十七年一月十六日僅為標點符號之修正)
雖有申請人或實施者應舉辦公聽會之規定,惟尚不 足以保障利害關係人適時向主管機關陳述意見,以主張或維護其權利。上開規定及其他相關 規定並未要求主管機關應設置適當組織以審議都市更新事業概要,且未確保利害關係人知悉 相關資訊可能性,與前述憲法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不符,有違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與居住自 由之意旨。」 「惟上開規定及其他相關規定並未要求主管機關應將該計畫相關資訊(含同意參與都市更新 事業計畫之私有土地、私有合法建築物之所有權人清冊),對更新單元內申請人以外之其他 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分別為送達。且所規定之舉辦公聽會及由利害關係人向主管機關 提出意見,亦僅供主管機關參考審議,
並非由主管機關以公開方式舉辦聽證,使利害關係人 得到場以言詞為意見之陳述及論辯後,斟酌全部聽證紀錄,說明採納及不採納之理由作成核 定,連同已核定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分別送達更新單元內各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 他項權利人、囑託限制登記機關及預告登記請求權人。凡此均與前述憲法要求之正當行政程 序不符,有違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與居住自由之意旨。」 若從以下觀點思考,為何自救會訴求的標的,不是徵收,而是都市更新計劃?除了釋字 709號解釋是直接針對都更條例作違憲審查之外,鐵路地下化和都市計畫關係匪淺?市府徵 收人民土地,無論未來要作為市民大道還是綠園大道,這些都是市府都市更新計畫的一部分 ,且還須徵收人民土地作為實現都市更新計劃的手段,況且這計畫現已進入關鍵核定階段, 可謂對人民財產權及適足居住權產生嚴重的限制,是否需舉辦聽證會,使利害關係人能適時 充分發表意見?709號解釋已清楚說明,自不待言。 我們假設今天市府未舉辦聽證會便逕行徵收(管見認為市府認為聽證會是交通部該辦, 乃是推拖之詞。也許鐵路鋪設屬於中央管轄範圍,但可別忘了,我們的鐵路將來要建在地下 ,徵收來的土地可是會成為市府規劃用地,市府真的能說這跟自己一點關係都沒有嗎?), 未來自救會提起行政爭訟,便可主張「都市更新計劃」、「土地徵收」程序不合法,法院在 釋字709號解釋下,可能會認為本件在都市更新計劃階段,並未給予人民充分陳述意見的機 會,屬程序違法。縱然於最壞的情況,若法院不認為程序違法,在人民窮盡所有救濟途徑後 ,依舊可以提起大法官釋憲,此時便可針對「土地徵收條例並未要求行政機關應舉辦聽證會 係屬違憲」作為訴求。這就如同我先前所說,大法官對於限制人民基本權較小的都市更新計 劃未舉辦聽證會,都宣告違憲了;那麼,限制人民更多基本權的土地徵收焉有不宣告違憲之 理(舉輕以明重)。 而一旦宣告法令違憲後,當事人便可依釋字內容再行救濟,也許提起再審。這就是我所 謂的溯及效,千萬不要以為現在的法令絕對是真理,所有的法律及行政命令都有受大法官違 憲審查的可能,否則豈不成為立法權或行政權的獨斷。只是司法權原則上處於被動狀態,未 受聲請不會主動開啟審查。 所以當X大問起:「709號解釋只針對都更…」,然而管見認為都市更新計畫與徵收之間 確有關連。之前我曾經強調,市府應給予這些特別犧牲的市民合理的安頓及補償,同理,給 予他們充分的程序保障也是必要且理所當然,我們不能因為急欲達成公共目的,就一併犧牲 少數人在法律上所能享有的權利,這樣民粹的結果並不是當初我的本意。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205.182.69
推 kutkin:程序正義還是要尊重的。 09/07 00:38
推 XBUCKXMR:呃...都市更新和都市計劃是不一樣的 09/07 00:38
→ XBUCKXMR:我怎麼看好像是你把都更和都市計畫搞混了... 09/07 00:42
→ Primetime:都市計畫(都市更新事業計畫) 我的理解是這樣 09/07 00:42
→ XBUCKXMR:..................................................... 09/07 00:42
→ Primetime:您若有更好的說法 不妨撰文解釋 09/07 00:42
→ XBUCKXMR:我連PO文指正你都懶了...... 09/07 00:43
→ XBUCKXMR:釋字709針對的是"都更" 也就是"都市更新條例" 09/07 00:44
→ XBUCKXMR:而南鐵地下化現在目前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查當中 09/07 00:44
→ XBUCKXMR:而不是南鐵地下化要都更 09/07 00:45
→ XBUCKXMR:照你的看法 大法官應該要修的是都市計畫法 09/07 00:45
→ XBUCKXMR:而不是都市更新條例...... 09/07 00:45
所以我才請你去看蘇永欽大法官的意見書啊 你沒看對不對 你連都更各階段都沒搞清楚 我還以為和你有討論空間...
※ 編輯: Primetime 來自: 123.205.182.69 (09/07 00:48)
推 XBUCKXMR:蘇大法官的意見書看過了 本來想回你的 還是算了 09/07 00:49
→ silentnight1:都計跟徵收有關...但都更跟徵收真的一點關係都沒有啊 09/07 00:50
→ XBUCKXMR:回到這篇 你根本就把都更和都計搞混了= = 09/07 00:50
→ XBUCKXMR:709針對的是都更條例 都市更新是什麼需要我解釋嗎?= = 09/07 00:50
→ XBUCKXMR:都市計畫包含都更、徵收等 但都更不會等於都計阿... 09/07 00:51
就我閱讀各意見書的結論,都計是都更的計畫階段,是前置階段。 所以大法官才會認為在計畫階段就應讓人民參與討論。 這樣理解有困難嗎?
※ 編輯: Primetime 來自: 123.205.182.69 (09/07 00:53)
→ silentnight1:X大辛苦了 09/07 00:52
推 silentnight1:都更的計劃階段,就叫做都更計畫,一般不會簡稱都計 09/07 00:57
推 XBUCKXMR:我懂了 你把都市更新計畫想成都市計畫 09/07 00:58
推 makswu:都計與都更完全是兩回事 09/07 00:58
→ XBUCKXMR:難怪會搞混...... 09/07 00:58
→ silentnight1:都市計畫是範圍更大的計劃層級。也完全不等於都更 09/07 00:58
→ Primetime:都計這簡稱可不是我說的 09/07 00:58
如果我這樣理解,都市計畫是更抽象的概念。 但是本件涉及的應不僅是都市計劃吧。 對徵收土地的利用是不是屬於都市更新計畫的一環呢?
※ 編輯: Primetime 來自: 123.205.182.69 (09/07 01:02)
推 XBUCKXMR:都計=都市計畫 也就是都市計畫法的範疇 09/07 01:00
→ XBUCKXMR:都更=都市更新條例 是都市計畫法的子法 09/07 01:00
→ XBUCKXMR:至於你說的都市更新事業計畫 那個"計畫"不是都市計畫... 09/07 01:01
如果我有誤解也麻煩X大指正 畢竟我並非修習地政學 都市計畫法相對傳統法律較為專業冷僻 有些用語我不是很能和專業地政專家的理解同步 但我希望能站在基本權保護的立場 給予人民他們應有的程序保障 這點心意希望你能理解
※ 編輯: Primetime 來自: 123.205.182.69 (09/07 01:05) ※ 編輯: Primetime 來自: 123.205.182.69 (09/07 01:25)
推 MixCopy:嗯...法律的問題要不要去法律版問問? 09/07 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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