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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聽立委 律師:未觸法、有瑕疵
Sep 8th 2013, 15:12

特偵組「監聽」民進黨立院黨團總召柯建銘涉關說一事,近來引發各界高度關注。律師郭林勇及周宇修均認為,檢調單位申請監聽成立條件嚴苛,尤其牽涉反對黨關鍵人士,勢必特別慎重;特偵組可能並未觸犯具體法規,但處理程序上瑕疵顯而易見。

高檢署特偵組6日發布新聞稿,指證在會同台北地檢署偵辦法官集體貪汙案時,在監聽立委柯建銘的過程中,發現柯疑似透過立法院長王金平及前法務部長曾勇夫,向高檢署檢察長陳守煌關說,使柯被新竹地院以背信罪起訴的案件得以不繼續上訴。消息一出社會譁然,曾勇夫為此下台,總統馬英九也針對關說一事譴責王金平,而前副總統呂秀蓮則在「臉書」質疑監聽的正當性。

柯建銘7日表示,特偵組指出監聽是從101年開始,然而新聞稿中卻紀錄貪汙案的監聽始於100年,另外他在過程中也從未收到法院通知書,此事涉及違法必須深究。

根據「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7條,執行機關應於通訊監察結束後於7日內以書面呈報法院,法院審查後再視情節決定通知受監察人。以此案為例,若特偵組在9月5日偵結屬實,則柯目前未收到通知書並無違法;未來只要釐清特偵組開始監聽的真正時間即可。

曾任法務部政務次長的前立委郭林勇指出,受關說的案件本身已進入司法程序,是否適用監聽、或是另案監聽的結果是否能夠作為證據,值得商榷。「已進入訴訟階段的案件不應該被監聽。」郭林勇說,「這牽涉到法律上『對等』的問題,例如柯與律師的談話若受到監聽,內容若被檢調獲悉,勢必影響訴訟過程。」

部分媒體指稱特偵組「兩案混辦」不夠嚴謹,律師周宇修認為,這是常見且合法的情形,只要在監聽過程中發現足以構成犯罪行為的事證,法院核准後即可成立另案。但是另案監聽所得證據,是否可以挪作其他單位使用,例如特偵組將結果移交監察院,進入行政調查的階段,「這是法律上的灰色地帶。」

周宇修解釋,較常見的情形,是另案監聽之後發現其他犯罪事證,於是向法院申請延長監聽時間。柯案中因查無對價關係,不構成犯罪,則調查結果應交由主管機關,也就是行政院院長裁量,或是若監委辦案需要提出借調證據申請,都是合法且合理的作為;然而,特偵組宣布全案偵結後卻移送監察院,程序上非常罕見,勢必引起職權劃分的爭議。

依照正常程序,則高檢署檢察總長黃世銘直接向總統匯報的動作,就一樣有行政程序上的瑕疵,因為關說案其中一名關係人為曾勇夫,則黃世銘應該先向行政院長報告偵查結果為宜。

針對外界質疑,若高檢署檢察長陳守煌參與關說成立,使承辦柯案的林秀濤檢察官因此決定不再上訴,則為何特偵組報告中卻未提及林有行政疏失?周宇修指出,陳身為檢察長,若認定某案件沒有上訴必要而提出建議,不夠成違法,特偵組可能因此認定林只是採納專業建議,並無疏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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